2018天津市幼儿园报名时间及报名条件等有关招生工作通知
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
津教委〔2018〕9号
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
各区教育局: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,规范有序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,市教委制定《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18年4月9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,根据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《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,现就2018年本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工作原则
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提质,在促进教育公平、增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,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,规范有序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。
二、相关政策
(一)招生对象
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(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间出生)身体健康的幼儿均可报名。
(二)招生时间
公办幼儿园招生时间为2018年4月21—27日。招生的具体时间、地点、办理手续等事项,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。
民办幼儿园可自行确定招生时间,招生简章须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(三)报名条件
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,原则上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,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,到所属区的幼儿园报名。各区根据工作实际,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要认真履行招生工作管理监督职责
1.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,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。各区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专项调研,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,多措并举合理配置幼儿园学位资源。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机关、团体设置的幼儿园,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,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,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。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,合理确定招生规模。
2.要建立工作机制,完善工作措施,严肃工作纪律,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过程监管,平稳有序做好招生工作。
(二)要依法依规组织幼儿园招生工作
要依据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《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落实对幼儿园入园、编班、收费、幼儿资助等方面的规定。要将新入园幼儿信息及时、准确、全面录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。
(三)要切实落实招生工作信息公开
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,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、准确、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相关信息,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。要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和沟通,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。
(四)制定并上报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
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。招生工作方案须主动公开。
请将招生工作方案于2018年4月13日前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备案,纸质版须加盖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,电子版发送至市教委学前处电子邮箱。
抄送: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。
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